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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670號:海關稽查可以委托稅務專業機構作出結論

來源: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網站作者:發布時間:2016-07-05 10:30:00:瀏覽: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70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稕Q定》規定,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并根據有關企業、單位的進出口信用狀況和風險狀況確定海關稽查重點。
      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海關稽查程序?!稕Q定》將海關不經事先通知進行稽查的情形明確限定為被稽查人有重大違法嫌疑,其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以及進出口貨物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棄等緊急情況;將稽查報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見的情形限定為“稽查報告認定被稽查人涉嫌違法”,并僅就“稽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征求意見?!稕Q定》取消了使用計算機記賬、核算的有關企業、單位應當將會計記錄打印成書面記錄保管的規定;還刪去要求有關企業、單位向海關報送進出口貨物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情況資料的規定。
      三是完善海關稽查職權和措施。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和海關稽查實際需要,《決定》增加了扣押強制措施方面的規定,并明確可以查封、扣押相關電子數據存儲介質。
      同時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海關進行稽查時,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span>
     “被稽查人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span>
      四是寬嚴相濟懲處違法行為?!稕Q定》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同時規定,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目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54號令,2014年8月7日)及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均是在國務院層面認可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
 
查看《決定》全文及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請點擊右側鏈接:     http://www.cctaa.cn/zczd/gjzc/2016-07-04/142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