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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來源: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網站作者:發布時間:2016-12-14 09:07:00:瀏覽:次
附件2
第一條 為綜合評價稅務師事務所發展情況,引導稅務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提升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水平,促進稅務師行業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以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行業信息系統為數據基礎,稅務師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需要首先完成行業信息系統內的基礎數據采集,并按時填報綜合評價信息。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使用上年度相關數據,數據統計截止日期為上年度12月31日,即為評價基準日。
綜合評價體系中由行業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數據均以截止日的數據提取,需填報的數據以評價基準日數據為準填報,各項需填報數據應在3月31日前填報完成,逾期未填報者視為放棄當年綜合評價。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對自身綜合評價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中稅協和地方稅協有權對稅務師事務所和稅務師填報的信息進行核查;如發現所填信息不實,應由稅務師事務所限期更正;如信息嚴重不實,將取消稅務師事務所參與當年綜合評價資格。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如有信息變更,需在行業信息系統中及時變更,如未及時變更導致的綜合評價信息錯誤責任由稅務師事務所承擔。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不參加當年綜合評價:
(一)未履行會員義務,被評價體系中警示信息一票否決;
(二)暫?;蛭凑=洜I半年以上;
(三)填報信息未通過所在地方稅協審核;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填報中稅協行業信息系統及綜合評價信息,或填報信息嚴重失實的。
第七條 上年度12月31日前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以營業執照成立日期為準),均可參與綜合評價。
中稅協每年綜合評價信息公告前注銷的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信息不予公布,排名由后序相應遞補。
上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合并、分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合并、分立后的稅務師事務所參與綜合評價。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均按照單所填報綜合評價信息,以團體會員注冊號為準進行填報,并報所屬地方稅協審核。
沒有獨立團體會員注冊號的稅務師事務所本地分所需將分所信息匯總在總所填報。
稅務師事務所跨省設立的異地分所,報異地分所所在地方稅協審核。
第九條 地方稅協負責審核本地區稅務師事務所填報的信息,并結合本地區行業自律管理工作對綜合評價體系中地方稅協需要打分的部分進行打分,審核通過后報中稅協。
第十條 中稅協根據地方稅協審核過的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信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匯總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確認綜合評價結果后定期、分類公布。
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按單所計算得分。
有分支機構的稅務師事務所總部及其分支機構(集團化稅務師事務所)可以匯總計算在信息系統內已維護信息的分支機構綜合評價得分,匯總按收入占比加權計算。匯總后即以稅務師事務所總部名義參與綜合評價,分支機構評價結果不再單獨公布。
稅務師事務所可通過信息系統查看自身綜合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集團化稅務師事務所應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以下所有手續,方可匯總進行綜合評價:
(一)總部及分支機構符合資本控制條件;
(二)分支機構完成帶有總部字號的工商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變更登記手續;
(三)在信息系統內完成總部及分支機構信息維護,總部與分支機構需相互確認。
第十二條 中稅協每年綜合評價信息公告前退出集團化的稅務師事務所分支機構,上年度在集團內存續期超過6個月的,分支機構可與總部進行匯總評價。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分為:經營及貢獻情況、誠信情況、內部管理情況、人才情況、其他加分項目五大類共計33個指標。具體指標設置及評分計算方法詳見附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體系 |
||||||
序號 |
評價標準 |
指標定義 |
數據來源 |
標準說明 |
計算方法 |
備注 |
一、經營及貢獻情況 |
||||||
1 |
收入總額 |
稅務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收入總額,反映稅務師事務所經營規模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收入總額分檔計算打分 |
按照收入總額分五檔(滿分500分): |
按事務所等級分別評定 |
2 |
稅收貢獻 |
稅務師事務所繳納的稅金(包括事務所繳納的所有稅金及附加,以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占稅務師事務所收入總額的比重 |
事務所填報 |
按稅收貢獻比值打分 |
按照稅收貢獻比值打分,毎一個百分比計1分 |
警示信息:行業自律檢查及等級認定實地檢查關注項目,稅收占收入總額比重過低應實地檢查 |
3 |
利潤總額 |
稅務師事務所年度利潤總額,反映事務所盈利能力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利潤總額分檔計算打分,正數為加分項目,負數為扣分項目 |
利潤總額為正,為加分項目(滿分50分):利潤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加50分;利潤總額超過500萬元(含)不超過1000萬元(不含),加40分;利潤總額超過100萬元(含)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加30分;利潤總額大于50萬元(含)不超過100萬元(不含),加20分;利潤總額大于0不超過50萬元(不含),加10分;利潤總額為0,得分為零;利潤總額為負,為扣分項目:利潤總額低于0不低于-50萬元(不含),扣10分;利潤總額低于-50萬元(含)不低于-100萬元(不含),扣20分;利潤總額低于-100萬元(含),扣30分 |
|
4 |
利潤率 |
利潤總額除以收入總額,反映事務所盈利能力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利潤率比值分檔計算打分,正利潤率為加分項目,負利潤率適當減分 |
正利潤率,為加分項目(滿分10分): |
|
5 |
收入增長率 |
稅務師事務所本年度收入與上年度收入相比較,本年度新成立的事務所本項得分按0分計算,反映稅務師事務所發展情況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增長率比值分檔計算打分,正增長為加分項目,負增長適當減分 |
正增長,為加分項目(滿分20分):增長率超過20%(含),加20分;增長率超過10%(含)不超過20%(不含),加15分;增長率超過5%(含)不超過10%(不含),加10分;增長率大于0不超過5%(不含),加5分;增長率為0,得分為零;負增長,適當扣分:增長率低于0不低于-5%(不含),扣2分;增長率低于-5%(含)不低于-10%(不含),扣3分;增長率低于-10%(含)不低于-20%(不含),扣4分;增長率低于-20%(含),扣5分 |
警示信息:行業自律檢查及等級認定實地檢查關注項目,收入減少過多應實地檢查 |
6 |
收入結構 |
收入集中度(各類業務收入在總收入之間的分布),反映事務所業務多元化情況,按稅務師事務所收入額最多的三類的業務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計算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收入集中度分檔打分 |
按收入集中度分五檔: |
|
7 |
所均貢獻度 |
本所收入與標準所均貢獻度比較,按倍數計算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比標準所均貢獻度倍數打分,5A、4A的稅務師事務所與全國標準進行比較,3A以下及沒有等級的按各地區標準進行比較 |
按比標準所均貢獻度倍數打分,每多一個倍數打2分,倍數計算四舍五入 |
|
8 |
師均貢獻度 |
本所師均貢獻度與標準師均貢獻度比較,按倍數計算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比標準師均貢獻度倍數打分,5A、4A的稅務師事務所與全國標準進行比較,3A及以下及沒有等級的按各地區標準進行比較 |
按比標準師均貢獻度倍數打分,每多一個倍數打2分,倍數計算四舍五入 |
|
9 |
人均貢獻度 |
本所人均貢獻度與標準人均貢獻度比較,按倍數計算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比標準人均貢獻度倍數打分,5A、4A的稅務師事務所與全國標準進行比較,3A及以下及沒有等級的按各地區標準進行比較 |
按比標準人均貢獻度倍數打分,每多一個倍數打2分,倍數計算四舍五入 |
|
10 |
委托戶數 |
稅務師事務所委托戶數數量,反映稅務師事務所客戶情況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委托戶數數量多少打分 |
委托戶數/1000,毎一個倍數計1分,倍數計算四舍五入,分數上限為20分 |
|
11 |
業務收費情況 |
事務所主營業務收入除以委托戶數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平均每戶業務收入打分 |
平均每戶業務收費/100,毎一個百元倍數計1分,倍數計算四舍五入,分數上限為50分 |
警示信息,過低的時候應實地檢查 |
二、誠信情況 |
||||||
1 |
執業規范檢查 |
|
結合行業自律檢查 |
|
暫不打分 |
警示信息,結合行業自律檢查,檢查工作底稿業務程序是否規范、完整(如三級復核、業務流程等),如出現問題不能參與當年綜合評價 |
2 |
執業質量檢查 |
|
結合行業自律檢查 |
|
暫不打分 |
警示信息,結合行業自律檢查,檢查業務質量(政策應用,報告內容等),如出現問題不能參與當年綜合評價 |
3 |
團體會費繳納 |
是否足額繳納 |
事務所填報 |
按是否按時足額繳納打分 |
按時足額繳納打20分,未足額計提打0分 |
結合行業自律檢查,如未按時足額繳納,則一票否決,不能參與當年綜合評價 |
4 |
個人會費繳納 |
所內每位稅務師是否繳納會費 |
事務所填報 |
按是否按時足額繳納打分 |
每一位稅務師繳納打2分,每一位稅務師不繳納扣2分,扣至0分為止 |
結合行業自律檢查 |
5 |
職業風險金和職業保險情況 |
是否正確計提職業風險金,或是否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
事務所填報 |
按是否足額計提打分 |
按時足額計提打10分,未足額計提打0分 |
結合行業自律檢查 |
6 |
被懲戒情況 |
|
取自誠信系統信息 |
按懲戒項目數量和懲戒種類扣分 |
限期整改的20分/次;通報批評、公開曝光的15分/次;責令檢討、道歉的10分/次;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的5分/次 |
警示信息,如出現重大問題需實地檢查 |
7 |
獲得獎勵情況 |
|
取自誠信系統信息 |
按獲獎項目數量打分 |
全國的10分/次;省級的8分/次;地市、縣級的5分/次 |
|
8 |
行業及公益活動參與情況 |
|
取自誠信系統信息 |
加分項目 |
參與中稅協活動加20分,參與其他公益活動每項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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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管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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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及時、準確填報各種信息系統 |
是否及時、準確填報各種信息系統 |
幾個信息系統填報情況 |
|
不打分 |
警示信息,如不及時、準確填報,則不能參與當年綜合評價 |
2 |
法律文書(含分支機構)齊備,包含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執業證書 |
是否齊備 |
事務所填報 |
|
不打分 |
警示信息,結合行業自律檢查,如出現問題需實地檢查,并且不能參與當年綜合評價 |
3 |
按規定為稅務師辦理登記、調轉等會籍手續,為其他工作人員辦理入職手續 |
是否合規、及時 |
事務所填報 |
比較兩個系統填報數據,是否一致 |
不打分 |
警示信息,出現問題則需實地檢查 |
4 |
全體職工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
是否繳納,填人數 |
事務所填報 |
按繳納社會保險人數占稅務師事務所從業人員(退休留用人員除外)比例計算打分 |
(本所實際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人數/本所在職員工人數)×50分 |
警示信息,結合行業自律檢查,如出現問題需實地檢查 |
5 |
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簽署情況 |
是否簽訂,填人數 |
事務所填報 |
按實際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占稅務師事務所從業人員(退休留用人員除外)比例計算打分 |
(本所實際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人數/本所在職員工人數)×50分 |
警示信息,結合行業自律檢查,如出現問題需實地檢查 |
四、人才情況 |
||||||
1 |
稅務師人數 |
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人數(包括執業和非執業)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照(注冊)稅務師人數打分 |
毎一名(注冊)稅務師打3分 |
警示信息,低于規定人數應向事務所了解情況,并且不能參與當年綜合評價 |
2 |
從業人員人數 |
稅務師事務所從業人員(不包括稅務師)人數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照從業人員(不包括稅務師)人數打分 |
毎一名從業人員(不包括稅務師)打2分 |
|
3 |
行業領軍人才/高端人才情況 |
稅務師事務所中行業領軍人才/高端人才人數 |
教育培訓部數據 |
按照行業領軍人才/高端人才人數打分 |
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加15分/人;特級稅務師/行業高端人才加8分/人;一級稅務師加6分/人 |
|
4 |
高學歷、高級職稱人數 |
稅務師事務所中高學歷、高級職稱人員人數 |
通過會員管理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按照高學歷、高級職稱人數打分,高學歷指獲得碩士以上學歷,高級職稱指國家承認的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高級審計師等職稱 |
毎一名高學歷(碩士及以上)打5分、高級職稱人員打5分(每人最高得5分) |
|
5 |
稅務師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
稅務師事務所中所有稅務師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
教育培訓部數據 |
按未完成繼續教育稅務師人數扣分 |
每一未完成繼續教育稅務師人數扣5分 |
結合行業自律檢查,警示信息 |
五、其他加分項目(適當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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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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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填報 |
加分項目 |
有地方稅協認可的治理結構加10分 |
|
2 |
組織內部培訓 |
|
事務所填報 |
加分項目 |
地方稅協或中稅協認可的內部培訓加10分 |
|
3 |
建有黨支部 |
|
事務所填報 |
加分項目 |
建有黨支部加10分 |
|
4 |
擁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
|
通過行業報表系統數據自動計算 |
加分項目 |
全國的每人次加10分,省級的每人次加8分,地市級及縣級的每人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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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分支機構的事務所另行填寫 |
||||||
稅務師事務所總部填寫 |
||||||
1 |
分支機構團體會員注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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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帶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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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分支機構事務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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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帶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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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事務所分支機構填寫 |
||||||
1 |
總部團體會員注冊號 |
|
自動帶出 |
|
|
|
2 |
總部事務所名稱 |
|
自動帶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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