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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2011修正)》的通知
來源:作者:發布時間:2016-04-08 11:09:00:瀏覽: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2011修正)》已經四屆四次理事會審議批準,現予頒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望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2009年7月31日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四屆二次理事會通過 根據2011年7月14日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四屆四次理事會決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業管理,促進會員依法執業、誠信服務,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和《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及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稅協”)對會員執業違規行為實施懲戒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會員,指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中的執業會員,即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
第三條 對違規行為實施懲戒,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第四條 會員對受到的懲戒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懲戒不服者,可以向地方稅協或中稅協提起申訴。
第五條 對等級稅務師事務所執業違規行為實施懲戒,除本辦法第五章有特殊規定外,適用本辦法的一般規定。
第二章 懲戒的種類與適用
第六條 會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應給予懲戒,懲戒種類如下:
(一)團體會員的懲戒種類分為:
1、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2、責令檢討、道歉;
3、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4、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暫停其執業,限期整改;
5、取消團體會員資格并公告,同時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撤消執業備案或收回執業證。
(二)個人會員的懲戒種類分為:
1、談話提醒、訓誡并責令改正;
2、責令檢討、道歉;
3、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4、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暫停其執業,限期改正;
5、取消個人會員資格并公告,同時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撤消執業備案或收回執業證。
第七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不同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討、道歉:
(一)變更名稱、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合伙人、合伙人協議、經營場所等事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出資人或合伙人的;
(三)不按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的;
(四)不按書面合同規定接受委托,不按規定保管、使用財務票據、業務檔案、代理服務專用文書的;
(五)收取稅務代理服務費不向委托人開具合法票據的;
(六)聘用注冊稅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不按《勞動法》的規定與其簽訂聘用合同,以及不按規定為聘用人員購買社會保險的;
(七)進行不真實或不適當宣傳干擾公平競爭的;
(八)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注冊稅務師繼續執業的;
(九)未督促注冊稅務師及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
(十)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八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同行聲譽的;
(二)在開展業務中采取低于物價部門規定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三)接受轉所注冊稅務師執業后縱容、利用或協助其從事有損于原稅務師事務所利益的;
(四)泄漏委托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五)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
(六)不按規定申報納稅的;
(七)有商業賄賂行為,情節較輕的。
第九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暫停執業,限期整改:
(一)報送虛假財務報表的;
(二)不按執業準則操作造成重大業務質量事故的;
(三)嚴重違規并阻擾或拒絕稅務機關和行業協會調查和檢查的;
(四)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
(五)有商業賄賂行為,情節較重的。
第十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并公告,同時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撤消執業備案或收回執業證:
(一)注冊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資格的;
(二)嚴重損害行業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
(四)有商業賄賂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談話提醒、訓誡并責令改正;責令檢討、道歉:
(一)個人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收取規定、約定之外費用或財物的;
(二)超越委托權限從事注冊稅務師業務活動的;
(三)代理企業申報納稅或出具涉稅報告,未按稅務機關或行業規定的程序或審核質量要求的;
(四)為爭攬業務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的;
(五)進行不真實宣傳的;
(六)在受停止執業處分期間繼續執業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行業教育培訓的;
(八)未按規定辦理調轉手續的。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詆毀同行聲譽的;
(二)假借稅務機關或稅務干部名義或其他違規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或向當事人索要財物和牟取利益的;
(三)轉所的注冊稅務師損害原稅務師事務所利益的;
(四)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
(五)不按規定申報納稅的;
(六)因工作過錯導致執業行為存在重大遺漏或者錯誤,給當事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
(七)有商業賄賂行為,情節較輕的。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暫停其執業,限期改正:
(一)因違紀受處罰后不認真改正的;
(二)不按執業準則操作造成重大業務質量事故的;
(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
(四)有商業賄賂行為,情節較重的。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個人會員資格并公告,同時提請省級稅務機關撤消執業備案或收回執業證,禁止再從事行業工作:
(一)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商業賄賂行為,情節嚴重的;
(四)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懲戒檔次:
(一)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的;
(二)承認違規并作出誠懇書面檢討的;
(三)自覺改正不規范執業行為的;
(四)發現違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五)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六)因受他人脅迫做出違規行為的;
(七)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規行為的;
(八)有其他可予減輕懲戒情節的。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高懲戒檔次: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行為的;
(二)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違規行為曾受過行業懲戒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有報復行為的;
(五)違規行為被發現后,隱藏、偽造、銷毀證據和有關材料的;
(六)抵制、阻撓調查或監管其違規行為的;
(七)屢次違規又不改正錯誤的;
(八)拒絕執行行政或行業協會作出的懲戒決定的;
(九)有其他應予從重懲戒情節的。
第十七條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違規受到懲戒,應追究團體會員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適當處分。
第三章 懲戒程序
第十八條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對懲戒事項實行分級負責,重大案件由中稅協負責辦理,其它案件由地方稅協辦理。
第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受理案件,調查事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會長專題會研究。會長專題會研究結果提交獎懲委員會審議。獎懲委員會審議意見提交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作出懲戒決定的,向懲戒對象發出懲戒決定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認定的違規事實,作出的懲戒種類、理由及依據。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如不服,可以向協會秘書處提交書面陳述與申辯理由。當事人未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對于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應進行復查,提出復查意見報維權委員會審議。維權委員會審議意見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是否維持懲戒決定,會長辦公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懲戒對象對懲戒決定仍不服的,可提請中稅協或地方稅協常務理事會審議,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稅協提請稅務機關撤消執業備案或收回執業證的,地方稅協應報經中稅協同意后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
第四章 懲戒的回避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人員應主動書面申請回避:
(一)與懲戒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其它可影響懲戒事項決議的。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投訴人有權對辦案人員提出回避,辦案前應將辦案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協會秘書長決定。
第五章 等級稅務師事務所的特殊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稅協和地方稅協協調處理AAAA級和AAAAA級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違規行為,地方稅協處理A級、AA級、AAA級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等級稅務師事務所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為三個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經中稅協或地方稅協批準,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不改,即取消相應等級、收回牌匾和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等級稅務師事務所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取消相應等級、收回牌匾和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對以母子公司或總分公司形式存在的等級稅務師事務所,若子公司或分公司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母公司或總公司應督促其子公司或分公司進行整改,整改期為三個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經中稅協或地方稅協批準,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不改,取消該子公司或分公司相應等級、收回牌匾和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告;母公司或總公司也應進行整改,并向中稅協或地方稅協報告整改情況。
若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子公司、分公司或占母子公司、總分公司總收入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被取消相應的等級,則同時對所有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取消相應等級、收回牌匾和證書,兩年內均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會員違反行政法規或觸犯法律的,中稅協或地方稅協應及時移送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會員的懲戒決定,應記入中稅協或地方稅協會員誠信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三十三條 其他從業人員違規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稅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